
各街道办事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市人民政府有关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意见,鼓励和引导重点用能单位加大节能投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切实做好我区节能降耗、工业节水及清洁生产工作,推进全区“十一五”节能降耗目标的完成,根据《台州市椒江区节能降耗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区府办[2008]117号)文件精神,现就申报2008年度区节能降耗财政专项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在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研发机构和相关单位;项目补助的对象主要是本区重点用能工业企业。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产业政策,节能、节水技术先进、实用,效果明显。
(二)在全国、全省、全市或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有示范和带动作用,有助于提升节能和工业节水的整体水平,有利于促进全区节能降耗目标和工业节水目标的完成。
(三)项目承担企业要求诚实守信、合法经营,近2年没有节能减排方面的不良记录。
(四)优先选择省重点用能单位申报的项目;2008年竣工项目优先安排。
(五)已获省、市级财政节能、节水、清洁生产专项资金补助的相同项目,不再考虑。节能降耗和技改贴息项目选择其一进行申报。
(六)所有申报项目必须在2007—2008年期间经区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并实施完工。
二、补助范围和补助标准
1、补助范围:
(一)节能、节水、节材新产品,新设备和先进技术的开发、推广和应用项目;
(二)废弃资源处理和综合利用以及废旧物资循环利用技术、产品和设备的开发、推广和应用项目;
(三)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工艺技术、设备等手段,从而实现清洁生产、达到节能、降耗的项目;
(四)太阳能、风能、潮汐能、地热(空气)能、生物质能等能源、可再生能源技术、产品的开发推广和应用项目。
2、补助标准:
(一)企业采用先进节能技术、设备、工艺、产品、改造主要耗能设备和工艺,以及研发应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5%以内给予补助。
(二)工业企业采用先进节水工艺、技术和设备,开发利用废水重复利用技术以及开发、生产和推广低水耗的用水产品等项目;大型公共建筑采用高效制冷(热)送水和送风技术实施中央空调系统改造等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5%以内给予补助。
(三)对以实现资源减量化循环为目标的工业生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领域建设和改造项目;国家和省级鼓励推广的可再生能源、新能源示范项目和绿色照明示范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以15%以内给予补助。
(四)工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示范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15%以内给予补助。
申报的项目直接投资应在2007年1月—2008年12月购置。
三、项目申报材料
1、申报单位填写2008年度椒江区节能降耗财政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2、相关部门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
3、项目实施申请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情况,项目的主要内容,技术先进性,项目完成情况及成效等。
4、申报2008年度椒江区节能降耗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直接投资清单(见附件2)
5、企业08年1-11月以及上一年度依法纳税情况证明。
6、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涉及新产品、新技术的项目还须附相关科研成果鉴定证书(复印件)或市级以上相关部门评审意见;国内外技术转让的,附相关技术合同复印件;属于发明专利的,附相关专利证书复印件。
以上材料按A4纸规格打印,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
四、申报要求及时间
1、申报材料应一次报送齐全,不得中余追加或修改。
2、申报单位应对报送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可靠性、规范性负责,对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将不予受理。
3、项目承担单位应于2008年12月15日前将申请材料分别报区经贸局和区财政局,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联系方式:
1、区经济贸易局行业科,联系电话:88830330。
2、区财政局国资企财科,联系电话:88898187。
附件:
1、2008年度椒江区节能降耗财政专项资金申报表。
2、申报2008年度椒江区节能降耗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直接投资清单

